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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推动部分二类疫苗纳入免疫规划
2017-02-08 19:00:51    点击: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 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这是今年以来国务院第二次在文件中做出上述表态。今年1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也提出“根据防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逐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亮点1

 

健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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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公布的《意见》称,健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意见》还提出,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财政部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国家免疫规划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目前,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去年3月份,轰动一时的“山东济南庞氏母女非法经营疫苗案”中涉及的全是二类疫苗。此后,《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在4月份公布,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

 

去年三月份,世界卫生组织曾建议中国政府把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Hib)、轮状病毒疫苗、灭活脊髓灰质炎疫苗(IPV)、流感疫苗以及肺炎球菌疫苗这五种二类疫苗纳入一类疫苗。这意味着世卫组织建议中国政府出资统一采购以上五类疫苗并免费逐级配发,使得民众免费接种。

 

那么是否可以把一些二类疫苗纳入一类疫苗?此前,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副主任王华庆表示,这需要考虑卫生经济的效益、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以及我国的技术、产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亮点2

 

鼓励商业保险补偿接种异常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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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方面,《条例》增加规定了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的内容。

 

此次《意见》再次提出,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应当按现有规定开展补偿工作。

 

《意见》明确,各地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目前,我国各地在这一问题上采取的措施各不相同。

 

自2016年1月起,江苏省将该省范围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转为保险补偿。这意味着,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

 

据悉,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由政府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保险公司,协助完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保险期限内,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发生异常反应者,可从保险公司获取政府规定的异常反应补偿费用。

 

此外,去年11月份,重庆市主城区已开始试点疫苗商业险,即在政府补偿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对投保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进行额外的补偿,从而减轻异常反应受种者家庭的经济负担。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肖奇友副主任曾撰文称,引入商业保险等形式,可使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从接到报告到最后补偿金的到位全过程都由专业的保险公司主导,包括对政策的咨询、补偿金的测算、补偿流程的管理等各项工作,既专业又中立,无论对受种者还是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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